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对工业企业扶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境内外客商来园区投资兴业,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工业产值、工业创税、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入。
2、基础工作:企业党建工建、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二、奖项设置
园区企业年度考核,设立综合目标奖、纳税上台阶奖、技改投入奖三个奖项,奖金在园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1、综合目标奖
评选范围为园区内所有投产企业,按照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①规上企业从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0000元、7000元、5000元奖励;
②规下企业从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2、纳税上台阶奖
评选范围为除区政府一事一议明确税收奖励外所有纳入考核的企业。纳税贡献奖不重复计奖,即享受区政府一事一议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
①当年新投产企业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奖励2000元
②首次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奖3000元。
③首次纳税超500万元的奖励6000元。
④首次纳税超千万元的奖10000元。
⑤纳税规模(以2015年税收实绩为基数,下同)在500万元以内,每上一个100万元台阶奖励5000元。
⑥纳税规模在500—1000万元,每上200万元台价奖励10000元。
⑦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每上500万元台阶奖励20000元。
税收指标为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工业生产性税收(不含企业代征代扣税收和滞补罚),具体以国、地税实际入库增值税、所得税数据为准。
3、技改投入奖
①投产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指导性计划投资额奖励2000元;当年投入达到5000万元企业,单独每家奖励人民币8000元;对当年投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企业,单独每家奖励人民币1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以区统计局认定数为准,奖项不重复计奖。
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企业在投产后本年度新增的生产性设备技改(含锅炉、煤炭、环保技改)投入5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对企业实行奖励。生产性技改设备必须在11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投入资金以国家正规发票(提交复印件,审核原件)为准,最多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0元。
三、考核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计分。
1、主要指标(60分)
①工业产值20分
②工业创税20分
③固定资产投资15分
④技改投入5分
工业产值和税收计分方式:基本分值×实绩增减幅的百分比。单项指标增幅超过50%的,按150%计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分方式:按目标任务完成的百分比计分,无目标任务的按其它企业该目标完成的平均分计算。
技改投入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计3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计5分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中,入库税金以财政、国地税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它指标完成情况规上企业以区统计局一套表数据为考核依据,规下企业以财务报表实际发生数(固定资产投资除外)为考核依据。
2、基础工作(35分)
①企业党建工建(8分):有条件成立党支部和工会组织未成立的各扣2分;企业党员职工不参加园区党建和工会活动的各扣1分;企业不支持园区党建和工会工作的各扣1分。
②安全生产(5分):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三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③综合治理(4分):企业有职工越级上访、群访事件,或发生治安案件以及影响园区形象的其它事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不按时报送流动人口每次扣1分,企业内部保卫未达到要求,被下发隐患通知书未整改的扣3分。被市级公安部门查实的扣4分,如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扣4分。
④规划建设(4分):企业建设必须服从园区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先报经园区备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凡不按规划建设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⑤劳动保障(4分):企业出现劳资纠纷的,发生一次扣1分;企业与职工未签订用工合同扣2分;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基本保险的扣1分。
⑥统计工作(4分):企业应每月、每季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园区填报财务和统计报表。未按园区要求及时报送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园区交办的其他统计任务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⑦文明创建(3分):企业应积极参加园区文明创建各项活动,严格落实文明创建责任书各项规定。对责任书要求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参加园区组织的各类创建活动,每次扣2分。
⑧环保工作(3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经环保部门审核,企业环保未执行“三同时”的扣1分。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未整改的扣1分,发生重特大环保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扣3分。
3、领导测评(5分)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
四、考核原则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企业评奖资格,取消奖项不补缺。
1、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年度目标任务70%的企业。
2、基础工作中(安全生产、综治)两个一票否决的。
3、助保金贷款企业考核未达到续贷要求的。
4、企业欠园区资金未能按承诺兑现的。
5、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
五、考核及奖励程序
1、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园区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产值统计、税收征管均在园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核准备案的工业生产性企业。
2、园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独立纳税人当年没有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合法经营、无违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完成年计划生产任务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3、成立园区工业企业考核领导组,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园区一办四局一所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发展局。
4、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园区工业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由园区工业考核领导组牵头,会同一办四局一所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发文。本办法由园区工业考核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黄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