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提质增效,按照“重发展、重贡献”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厂房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
(三)当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非新办工业企业;
(四)当年电商业务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区内转移投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以及总部经济企业不纳入考核。
二、奖项设置及考核方法
(一)经营目标奖
评选范围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拟进规上企业当年进规即纳入年度业绩考核)。根据考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奖励。
1.考核指标及分值
(1)工业总产值25分;
(2)销售收入15分;
(3)产销率5分;
(4)实现利润10分;
(5)应缴税收20分;
(6)入库税收25分。
2.计分方式:目标基本分值×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单项指标实绩占目标的百分比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单项指标无目标任务的按其它企业该目标完成的平均分计算。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中,入库税收以国地税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其它指标完成情况以区统计局数据为考核依据。
3.加减分因素
(1)每开发1个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加6分、2分。
(2)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分别加6分、2分。
(3)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加6分、2分。
(4)首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环境标志认证、清洁生产认证的,每项加2分。
(5)企业当年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每净增1000万元另加1分。
(6)企业当年技改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加2分,每增加500万元另加1分。
(7)企业当年报表(含网上直报)有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的每次扣1分;3次以上的扣5分;拒绝报送的取消考评资格。
(8)当年发生安全事故未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扣5分。
以上各项加分因素扣除减分因素后,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企业加分均未达到30分,按实际得分计入考核;超过30分,取最高分按30分计,其它企业得分按比例计算。
(二)纳税贡献奖
评选范围为所有纳入考核的企业(区政府一事一议明确税收奖励的企业除外)。
1.新办工业企业纳税奖
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前两年以其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25%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以其实缴所得税的25%全额奖励给企业。
2.非新办工业企业增幅奖
非新办工业企业(投产2年以上)当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比增长15%以上,按其15%以上增量部分的13%奖励给企业。
纳税贡献奖不重复计奖。
(三)企业进规奖
当年新进规上企业纳税达3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
(四)明星企业奖
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 “黄山区明星企业”称号;授予企业经营者“优秀经营者”称号,并奖励5000元。
上述各奖项考核中,税收指标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数,不含再生资源增值税和出口增值税退税、契税、以个体名义缴纳的税收、股改一次性税收、企业代征代扣税收和滞补罚金额。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经营目标奖、企业进规奖、明星企业奖奖金由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纳税贡献奖奖金由区、乡镇(园区)财政根据税收归属分别承担。其中,乡镇(园区)负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年终结算时扣回。
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营目标奖、企业进规奖和明星企业评选资格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二)企业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
(三)企业当年发生新的欠税。
五、考核及奖励程序
(一)2017年1月18日前,各企业对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均可向区经信委提交申报资料。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其它企业由所在乡镇(园区)通知企业申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由区经信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三)区政府表彰后半个月内,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六、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