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入园企业,局室(所)、投资公司:
为规范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提高标准化厂房利用效率,促进初创企业孵化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厂房分类
园区标准化厂房分为三类:
(一)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
(二)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
(三)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
二、准入条件
(一)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的要求,排放指标必须符合设计标准,重点引进一些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要求的有一定科技含量、产出高的项目和增育孵化小微型成长性好的项目。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园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入驻项目需有一定规模的设备投资和产值及税收。原则上要求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及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不低于1500元/㎡,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不低于1000元/㎡;具有一定的纳税强度(单位面积缴纳税收):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及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纳税强度不低于100元/㎡,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纳税强度不低于80元/㎡。入驻项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需报园区备案。
(四)入驻企业应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厂房租金
1、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一层8元/㎡/月;二层至四层4元/㎡/月;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一层6元/㎡/月;二层至三层3元/㎡/月;钢架结构标准化厂房:4元/㎡/月。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生产性企业配套租赁办公、住宿场所的,租金按4元/㎡/月收取;原则上不单独提供纯属办公、住宿、仓储等非生产性企业用的场所,确需租赁的租金按8元/㎡/月收取。
2、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数额不少于半年的租金。
3、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协议签订厂房交付后付清。如到期后续租,租金在合同约定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
四、厂房管理
园区经贸发展局为标准化厂房的管理部门,负责租金收取,协助入驻企业办理水、电开户手续,费用由租赁企业承担;负责水、电统一管理和水电费收缴;负责对承租企业的装璜、改造、设备安装等依据租赁协议约定进行监督管理。
五、奖励政策
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投产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其租金费用根据纳税强度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1、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钢架结构厂房纳税强度达到100元/㎡、200元/㎡;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纳税强度达到80元/㎡、150元/㎡,租赁费分别给予减半、免收。非生产性企业除外。
2、一等框架标准化厂房、钢架结构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5000元/㎡;二等框架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元/㎡、4000元/㎡,租赁费分别给予减免2年、3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租赁企业正式签定入园协议后给予6个月生产准备期,生产准备期免收租金。凡入驻企业除享受园区以上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市、区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重复时以最优惠政策执行)。
六、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园区实行一站式项目代办服务。即项目一经受理,在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到注册登记,均由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指定专人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并帮助企业招工,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设。二是入园企业的外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户籍、暂住证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七、附则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黄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
(二)本办法由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2016年10月起执行,在租企业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