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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工业园区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1    来源: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

  第一条为推动黄山工业园区(简称园区,下同)由自由招商向选择招商转变,由注重招商数量向提高招商质量和效益转变,并依托现有进驻的外来投资商的引荐,来争取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商到园区投资兴业,努力形成“引进一个、建成一个、带来一批、壮大一批”的联动机制,彰显“葡萄串”的聚集效应,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商引商,是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成效最有效的途径。做好以商引商工作,最根本的是,为现有进驻的外来投资商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营造创业兴业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以商引商,实行“1+1”奖励政策。

  本办法所称“1+1”奖励,是指以商引商项目引荐人,只要再引荐一家或多家外来投资商到园区投资兴业并获得招商绩效,按照《黄山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黄办发〔2004〕95号)文件享受区(县)级奖励政策的同时,另外享受园区财政以商引商奖励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绩效”,是指以商引商项目,在园区落户建成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多少(含厂房、设备,土地出让金、流动资产不列计算范围),经验资验证验收,获得园区管委会认可的数额。

  第四条 “以商引商项目引荐人”的适用范围:

  1、落户园区各工业项目业主;

  2、已引荐工业项目落户园区的区内外来投资商。

  第五条以商引商项目的必备条件:

  1、以商引商项目属工业项目;

  2、以商引商项目按照落户园区协议规定期限,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3、以商引商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地在园区辖区内;

  4、以商引商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商引商项目引荐人在享受黄办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区(县)级财政奖励政策的同时,另外享受园区财政赋予的“1+1”奖励政策。凡建成投产并经验资验证的以商引商工业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下列奖励标准:

  1、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10万元;

  2、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2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20万元;

  3、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4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30万元;

  4、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6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40万元;

  5、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50万元;

  6、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7、若以商引商项目属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符合上述1-6项情形之一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符合上述1-6项情形之一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若以商引商2个(含2个)以上项目的,在符合上述1-7项情形之一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按上述奖励标准累进计算奖励,每次追加20%,实行连环奖励。

  第七条以商引商招商绩效的验资验证验收,按照“谁受奖励,由谁举证”原则,由以商引商项目引荐人提供下列材料:

  1、《以商引商引荐人受奖励申请表》;

  2、以商引商项目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完备材料;

  3、以商引资项目按期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验资的评估报告,评估验资费自理。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3个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小组会审鉴定后,报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集体研定后确认,奖金在园区财政中列支。

  评审小组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负责人组成,由办公室负责人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九条对以商引商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国家公布的当时现行外汇牌价计算奖励)。个人所得税由以商引商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引荐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条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金桥生态科技园、甘棠园、汤口园。

上一条:关于对工业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规定(暂行)
下一条:黄山工业园区星级企业评定及扶持政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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