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在园区内形成企业良性发展的竞争机制,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星级企业评定及扶持政策试行办法。
一、星级企业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面完成当年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核任务的工业企业。
2、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应交的社保资金。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4、应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5、应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
6、应为银行资信B级以上企业。
7、应为税务信用B类以上企业。
8、进出口企业应为海关监管B类以上。
9、应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0、遵守《企业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星级企业标准
园区内企业设立五个星级评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一星级企业。
l、当年销售收入达7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50万元以上的;
2、当年出口额达6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达45万美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40万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企业,上述1、2款 指标下浮10%。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星级企业。
1、当年销售收入17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2、当年出口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11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75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企业,上述1、2款 指标下浮10%。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三星级企业。
1、当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200万元 以上的;
2、当年出口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22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15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企业,上述1、2款指标下浮10%。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四星级企业。
1、当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300万元以上的;
2、当年出口额达42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32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23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企业,上述1、2款指标下浮10%。
(五)五星级企业。
1、当年销售收入达8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
2、当年出口额达6500万元以上,或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入库额达350万元以上的;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的企业,上述1、2款指标下浮10%。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规定要求,向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经贸发展局、财政分局会审申报材料;
(三)由区直有关部门、管委会有关局(室)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由管委会发文公布,并向社会发布;
(五)星级企业评定每年二月进行,并举行授牌仪式。
四、考核办法
星级企业实行一年一次考核。
(一)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一星处理。
1、企业销售收入、税收入库额降至下一星级企业标准的;
2、企业两年内无技改投入的;
3、企业不按时提供有关统计材料和信息资料的。
(二)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星级企业资格。
1、一星级企业降星处理的;
2、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治安事故的;
3、企业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4、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星级企业扶持政策
星级企业除享受区内、园区现行的扶持奖励政策外,园区管委会根据当年入园企业经济社会目标管理完成情况,按照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次,以此递进,实行扶持奖励挂钩联系制度,每评选一次,每次分别奖励企业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40000元(在园区财政中列支),同时,另为企业提供下列优先政策:
1、按照星级等次,为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发展所需的项目用地指标。
2、优先安排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的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专项资金、政策扶持资金。
3、优先安排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级表彰和评优。
4、协同金融部门为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5、协同国税、地税部门为企业优先提供税务服务。
6、优先安排企业出口退税。
7、优先推举企业业主享受市、区内的相关政治待遇。
8、优先利用区内媒介(电视、网络、广播等)为星级企业加大外宣。
9、优先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和人才需求。
10、优先为企业解决其它需要解决的事项。
六、其它事项
1、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本办法在试行过程,若有不完善和不妥之处,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及时修正,修正条款与本办法一同有效。
3、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