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富区”发展战略,优化发展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工业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和在黄山工业园区开办的工业企业(含在建的工业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由区纪委、监察局颁发铜制标牌,悬挂在企业厂区醒目处。
第二条 对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经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的,继续给予一年期的挂牌保护,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将取消挂牌保护;未实行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标准的,在达到标准的次年一月列入保护范围;黄山工业园区新建成工业企业和新开工的在建工业项目随时列入保护范围。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和在建工业项目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挂牌保护的工业企业发现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或者向区纪委、监察局举报、投诉。
1、未经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机关批准,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
2、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要求企业申报审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4、无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以上规定,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的;
5、违反行政机关之间协作办理事务的规定,相互争办、强制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推诿、刁难当事人的;
6、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未依法裁决或者久拖不决的;
7、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8、执行收费公务时,不依照规定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9、利用职权,通过所属单位或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的;
10、强制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调用企业财物的;
12、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的;
13、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14、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的;
15、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
区纪委、监察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8500110、8500198;办公地址:黄山区政务新区3号楼4楼。
第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对于正在发生的不当行为,要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及时处理;对于事后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被举报、投诉的部门、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确有违纪违规事实的,依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行政审批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黄发〔2003〕36号)以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将所有挂牌保护工业企业作为投资环境监测点,采取明察暗访、走访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了解挂牌保护工业企业对我区投资环境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未列入挂牌保护的其他各类企业,发现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参照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