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我区引荐外来直接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奖励范围并获得成功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引荐外来直接投资并获得成功的,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引荐人的贡献确定,单位可提取一部分奖金作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项目前期,由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登记备案,以确定引荐人身份。被引进项目的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我区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四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生产经营性项目、农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安装、装璜施工等项目)。
(二)奖励标准:根据引荐人所引荐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奖励(境外资金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评估报告为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3%给予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0 .5%给予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0.8%给予奖励。其中,工业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另增0.2%;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认定),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按1%给予奖励;引进重大项目,成绩显著的,经区政府批准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并产生效益;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营;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开业并产生效益。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成功后,引荐人即可申领奖励。申领时引荐人应填写《引荐外来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来投资中介协议书或引荐备案证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评估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奖励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引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引荐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授予突出贡献奖;是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记功一次并作为晋升职务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奖励资金来源实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根据区政府批准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发放。奖励资金除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由财政一次性支付外,其他类项目自落地竣工投产之日起先兑现30%,其余部分根据项目财政收益情况,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年度支付。一个项目如出现多名引荐者,只发放一笔资金。
第九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0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引荐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