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区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外来投资者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政策
(一)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获利之日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区政府按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区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在足额纳税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缴纳额按比例给予奖励:
1、前两年企业实际纳税(除企业所得税外)地方所得部分,区政府按50%奖励给企业作技术改造专款;
2、以企业投产后的前两年实际纳税(除企业所得税外)地方所得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后三年超基数部分,区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作技术改造专款。
(三)由各乡镇招商入园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四)原我区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迁移至园区的,税收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服务承诺
(一)一站式服务。新办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手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办结。
(二)全程跟踪。园区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制,协调解决投资新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
(三)五日办结。新办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五日内办结(需省报批的项目除外)。
(四)合理收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水、用电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再优惠10%。
(五)交费登记。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收费部门和单位向园区内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相关文件和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园区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园区管委会举报。
三、引资奖励
对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园区的有功人员,按企业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在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中列支。
四、附则
(一)对园区建设和全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免费在黄山区任何一地落户,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市民同等待遇。
(三)外来投资属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福利性企业入园政策,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区政府黄政〔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