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黄山工业园区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财力集蓄,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入园企业必须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年限核定。
第二条工业项目用地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光纤和场地平整标准后,土地出让基准价格为6.4万元/亩(含土地补偿和报批费用)。
第三条在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用地面积)的前提下,经验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800万元以上2000(含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0.3万元/亩的扶持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4000(含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0.6万元/亩有扶持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奖励金额。
第四条经验证,属园区倡导产业(机械电子、农业产业化、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类)的,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0.3万元/亩的扶持奖励;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给予0.6万元/亩的扶持奖励;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奖励金额。
第五条对于安排本地就业人数100人以上200(含200)人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0.3万元/亩的扶持奖励;对于安排本地就业人数200人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0.6万元/亩的扶持奖励。
第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100万元以上300(含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0.5万元/亩的扶持奖励;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300万元以上500(含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0.8万元/亩的扶持奖励;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奖励金额。
第七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奖励采取先收后奖的方式进行,由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用地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费用,并经验资、验证、验收合格后,再按规定从园区财政中安排资金予以兑现。
第八条本办法由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之前黄山工业园区已签约的工业项目,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黄发〔2004〕51号文件、黄办发〔2005〕63号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